杨凌近期发生的三起死亡交通事故,原因你一定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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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故事的开始是这样的

有一天

蜀黍们坐在电脑前

决定回顾一下

几个月来的交通事故案例

结果发现了各种惊险刺激地一幕

……

看完惊呆了

1、案例一

这是8月28日零晨5点32分左右,发生在渭惠路中段阳光超市门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事发视频)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一辆飞驰的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面包车迎头相撞,

一瞬间的惨祸,

就发生我们的身边。

案件回顾

8月28日3时许,庆某、朱某、李某、熊某、杨某、李某某六人由会展酒店KTV下班,下班后六人相约一起到杨凌汽车站夜市吃饭。随后熊某驾驶蓝色125型二轮摩托车载着朱某、杨某、李某三人,李某某驾驶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带着庆某某一人,一起前往杨凌汽车站夜市吃饭,吃饭期间六人都不同程度喝了一些啤酒。约5时许,庆某驾驶熊某的蓝色125型二轮摩托车,车后依次乘坐朱某、李某两人,由汽车站夜市出发返回会展酒店KTV,出发后庆某驾车驶入渭惠路路中心隔离护栏北侧车道,沿该北侧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行驶至阳光超市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周某驾驶的陕V牌照面包车相撞。


一场车祸,带走了这个年轻的生命,家中剩下了年迈的爷爷、伤心欲绝的父母以及年幼的弟弟,车祸带走了家里的希望,本来生活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瞬间变得灰暗了。

经调查认定:庆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醇浓度为41.86mg/100ml)、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原则、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周某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案例二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6日23时13分,接我局指挥中心指令:在五泉镇107环线与清心路交叉路口有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伤者已送到示范区医院救治。事故科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基本事实:2017年9月6日19时许,刘某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沿107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清心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于23时许报警,报警时双方车辆已撤离,无事故现场,伤者重伤昏迷在医院救治。2017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张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调查认定: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刘某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

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案例三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23日21时许,接局指挥中心指令,在杨凌河堤路东段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已联系120急救中心。

事故基本情况:2017年9月23日21时12分许,李某驾驶陕D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河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堤路东段时,与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的原因: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系与灯光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通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

法律链接

经调查认定: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从这三起死亡交通事故中发现,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原则、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系与灯光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通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几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这三起交通事故占全了,能不出事故吗?

交警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

小小的交通陋习

常常造成惨痛的交通意外

夺走鲜活的生命

破坏美满的家庭

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

结果车毁人伤

甚至葬送生命

令人扼腕叹息

...

生命没有如果

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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