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起陕西省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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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对原条例中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中包括取消环保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

依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管理标志”。因此《草案》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今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车窗前不再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如下:

一、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测已成为安全技术检验的前置条件,机动车检验机构会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所以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并不意味着取消年审时车辆尾气的检测,只是环保检验标志和机动车年审标志合二为一,简化了车检的办理流程。如果车辆环保不合格,也就无法拿到车辆年审合格标志,车辆也就无法上路行驶。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6年内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免于尾气检测。

三、实施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车辆类型应与公安交管部门异地检验车辆类型一致。符合异地检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全省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跨省的异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五、环保部门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请广大车主朋友随时关注爱车的尾气排放,发现冒黑烟等问题,及时维护维修,避免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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