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交警查处曝光八起饮酒驾驶交通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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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一、2017年8月2日00时22分,张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G****6的小型客车行驶到奎屯市储运路与南环路以南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76mg/100ml。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2017年08月05日03时27分,邢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D****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路与玛纳斯街十字路口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22.4mg/100ml。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邢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2017年8月5日00时20分,黄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L****0的小型客车,行驶到奎屯市乌鲁木齐路与团结西街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79mg/100ml。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2017年8月11日03时20分,胡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2的小型客车,行驶到奎屯市团结南街与阿克苏路以北30米处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77mg/100ml 。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2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处罚已执行完毕。
五、2017年06月21日23时42分,陈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新D****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鲁木齐路与乌苏街以西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77mg/100ml。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六、2017年07月06日06时03分,马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新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团结南街与阿克苏路以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79mg/100ml。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七、2017年7月28日00时03分,顾某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新A****0的小型客车,行驶到奎屯市乌鲁木齐路与乌苏街以西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64mg/100ml。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八、2017年7月29日20时18分,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新C****9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奎屯市乌鲁木齐路与217国道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是:59mg/100ml。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