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车管所关于外埠车辆转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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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族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扎实做好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奎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奎屯市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7】67号)的规定,现将外埠车辆转入我市标准通知如下:
转入本市的外埠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或国Ⅳ以上标准。以下情形不予转入:
(一)注册满三年的各类出租、营运客车、出租转非及营转非;
(二)注册登记满四年的各类货车(含挂车);
(三)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车辆。
此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时间皆以外埠车管所转出时间为准。
望各位群众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