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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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骑电马儿的朋友注意了!

12月27日,成都交警对外公布了多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典型事故案例。记者注意到,选择在此时重点关注超标电瓶车,或许与即将到期的超标电瓶车“三年大限”有关——2018年1月1日起,临时通行证到期,超标电瓶车将被禁止上路。

“三年大限”将至,明年起超标电马儿不得上路

所谓“三年大限”,源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根据《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满足上述技术标准的电瓶车,须向交管部门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而达不到这些标准的电瓶车,都属于超标范畴。

考虑到实施时已经存在的大量超标电瓶车,《条例》专门规定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临时通行证,从《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可上路行驶。


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起

成都的超标电瓶车都将处于无牌无证状态

一旦上路行驶

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的车主

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

记者走访:成都电瓶车超标很常见

日前,记者采访了成都多名电瓶车车主和销售商,对于即将到期的“三年大限”,他们大都持观望态度。而据记者调查,成都超标电瓶车从销售到上路的情况仍非常普遍。

市民邓女士家住在大面镇,每天她都要骑电瓶车到数公里外三环路娇子立交一住户家中做钟点工,“我这个车子肯定是超标了吧,重得很,最快能跑到40公里/小时。”邓女士甚至对3年的过渡期完全不知情,她不太相信从明年开始就不能上路上,“我那些邻居家里都有,肯定都超标了,不可能把我们的车全部收了吧。”

市民罗先生是一位外卖小哥,他的电瓶车也是超标的,“做我们这个活路,骑电瓶车最方便,送东西又要求快,只跑20公里/小时肯定不行哦。”罗先生说,特别是成都郊区一些道路坡度大,“动力不足跑起比走路还慢了。”

五块石是成都电瓶车销售的集中区域。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走访了多家店铺发现,对于电瓶车超标的问题,商家们几乎都不太关心,“你放心买放心骑,没得人管。”一位店主说。

一位销售商李先生告诉记者,完全不超标的电瓶车,几乎没人买,“几乎每个客人买了车都要求我们重新调试,把速度调快。”李先生说,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瓶车绝大部分都是超标的,对于即将到期的过渡期,李先生说大家都还在观望,“也不是特别担心,法不责众嘛。”

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

早在2013年,成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就达到500万辆。2015年,成都推行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截至当年6月30日共登记上牌297万余辆,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中,部分是因为超标的原因。


超标电马儿到底有多危险?

根据成都交警统计,近3年来,

超标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死亡总数的59%

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并造成人员受伤的占超标电动自行车受伤总数的31%

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法原因是:

侵走机动车道的占总数的25.6%;

逆行占总数的20.6%;

闯红灯占总数的18.3%;

不按规定让行占总数的13.5%;

上述4种违法行为占总数的78%


下面再一起看看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的

3起超标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负全责

2017年4月20日晚,任某文饮酒后驾驶川AAJ29**号倍特牌电动自行车沿红星路南延线左侧辅道由北向南逆行。23时42分许,任某文驾车行驶至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金融城下穿隧道(进城方向)主道出口处路段,驶入主道逆行与相对行驶李某驾驶的川A6L5**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文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车辆受损。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任某文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4.0mg/100ml。任某文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任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图为超标电动车事故现场(案例一)

案例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主责

2017年06月18日凌晨,吴某利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与二环路西二段交叉口处,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进入路口直行,遇龚某英驾驶川A2186**号电动自行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由清江中路方向往清江东路方向行驶驶入路口,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龚某英受伤。龚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6月20日死亡。

经调查:龚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利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龚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图为超标电动车事故现场(案例二)

案例三: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闯红灯,超标电动自行车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7年10月26日早上,黄某东驾驶川ABC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蔡桥村路口遇行进方向信号灯绿灯沿公交专用道驶入路口直行,遇相对方向何某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号牌为川A8337**号电动二轮车搭乘李某某在行进方向信号灯红灯信号驶入路口左转,川ABC7**小型轿车与悬挂号牌为川A8337**号电动二轮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何某全、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何某全死亡。

经调查,此事故:黄某东驾驶机动车驶入公交专用道行驶且未确保安全,何某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电动二轮车红灯信号驶入路口左转,黄某东、何某全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东、何某全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图为超标电动车事故现场(案例三)


他山之石

武汉曾一天扣留457辆超标车有车主被拘留

成都整治超标电瓶车,在国内并非首例。

2011年,武汉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治理超标电动车,同样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2014年过渡期结束后,武汉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措施处罚依然在上路行驶的超标电瓶车。

据武汉当地媒体报道,2014年10月11日,武汉交警一天之内就扣留了457辆超标电动车和摩托车。处罚还不仅仅是罚款和暂扣,当天上午,一名武汉车主由于驾驶超标车上路,且尚未取得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面临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在严厉整治的同时,武汉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超标电动车的去向问题。例如市民可以将超标电动车拿到销售商进行回收置换。在整个治理行动中,武汉市的交管、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商均参与其中。

据武汉市交管部门发布的消息,自整治超标电动车以来,武汉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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