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电动自行车上牌,摩托车备案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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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高发势头,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落实电动自行车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3号)和《通城县推广安装物联网车辆智能防盗管控系统实施方案》(隽政办函〔2018〕51号)相关规定,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管理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2019年3月31日电动自行车上牌、摩托车集中备案登记期满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大队和派出所等部门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摩托车将依法处罚。
二、全县电动自行车上牌、摩托车备案登记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受理、承办。
三、办理备案登记(上牌)注意事项:
(一)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对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并经车主管辖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情况核发号牌。
(五)摩托车已注册登记上牌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广大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主应主动安装物联网车辆智能防盗管控系统,投保车辆防盗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和《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未经备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七)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驶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除罚款外,应当告知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六、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和注册登记上牌并处罚款后予以放行。
备案登记(上牌)安装地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老广场警务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715-455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