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就在一瞬间,造成的原因你可能也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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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8月28日零晨5点32分左右,发生在渭惠路中段阳光超市门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事发视频)
(事故事发视频)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一辆飞驰的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面包车迎头相撞,
一瞬间的惨祸,
就发生我们的身边。
案件回顾
8月28日3时许,庆某、朱某、李某、熊某、杨某、李某某六人由会展酒店KTV下班,下班后六人相约一起到杨凌汽车站夜市吃饭。随后熊某驾驶蓝色125型二轮摩托车载着朱某、杨某、李某三人,李某某驾驶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带着庆某某一人,一起前往杨凌汽车站夜市吃饭,吃饭期间六人都不同程度喝了一些啤酒。约5时许,庆某驾驶熊某的蓝色125型二轮摩托车,车后依次乘坐朱某、李某两人,由汽车站夜市出发返回会展酒店KTV,出发后庆某驾车驶入渭惠路路中心隔离护栏北侧车道,沿该北侧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行驶至阳光超市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周某驾驶的陕V牌照面包车相撞。
一场车祸,带走了这个年轻的生命,家中剩下了年迈的爷爷、伤心欲绝的父母以及年幼的弟弟,车祸带走了家里的希望,本来生活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瞬间变得灰暗了。
经调查认定:庆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醇浓度为41.86mg/100ml)、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原则、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周某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杨凌交警提醒:
驾车出行的根本目的,
是安全抵达,
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驾驶的摩托车无牌证、逆行、违规超载,
这些行为坚决说“NO”
为了自己、家人、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
千万不要为图一时便利,
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做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