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醒:事故不要逃逸 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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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凌晨4时52分,绵阳市长虹大道饮马桥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与右侧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现场撞击力度较大,面包车车身旋转180度后侧翻在道路中间。监控显示,碰撞后轿车明显减速,但却在犹豫片刻后选择逃离。
一般来说,事故现场都会留下相关方的痕迹,但民警赶到后却发现,现场居然没有小轿车的任何蛛丝马迹。于是,民警扩大勘查面积,终于在一处垃圾堆里找到了一块小轿车因碰撞留下的碎片,原来此时正是环卫工人清理路面的时段,碎片被扫进了垃圾堆。
随后,民警根据线索展开调查,距离事故发生不到12小时,就锁定了肇事车辆,在三台刘营镇将车辆查扣。
据肇事驾驶员曾某交代,事故发生后,他是害怕承担责任,心存侥幸,所以选择逃跑。
目前,曾某因涉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正接受进一步调查。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