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交警:系列违法曝光(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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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8月15日,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集中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统一行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超速、倒车逆行、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梅河口分局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李洪波驾驶车牌号为吉BK0979的小型面包车,在沈吉高速237公里处(一座营收费站口)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高明峰驾驶车牌号为吉E05588的小型轿车,在沈吉高速237公里处(一座营收费站口)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孔凡军驾驶车牌号为吉J26625的重型普通货车,在集双高速通化方向203km处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甘相阳驾驶车牌号为辽A341P5的小型面包车,在营东高速(长春方向)117km处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陈旭昕驾驶车牌号为吉E3N883的小型越野车,在集双203km处实施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侯天龙驾驶车牌号为吉CLY968的小型越野车,在集双203km处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许庆雨驾驶车牌号为吉CLU709的小型越野车,在集双203km处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徐强驾驶车牌号为冀AE7T85的小型汽车,在沈吉高速262公里处(磐石收费站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敦化分局
2017年08月15日14时03分,敦化分局雁鸣湖工作组执勤民警在鹤大高速西沟主线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本田小型轿车所使用的机动车号牌黑GQ3415不是该车辆实际号牌,经民警细心查找,发现该车真实号牌黑GS5278被驾驶员放置在车辆后备箱中,在事实证据面前,驾驶员嵇某承认了为躲避电子监控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十八项的规定,民警对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015年8月15日19时50分,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民警在敦化北高速收费站口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进行盘查时,发现驾驶员于某反应迟钝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现已对于某血液进行采样化验,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7年8月15日20时12分,敦化分局贤儒工作组民警在敦化北收费站对一辆牌号为吉HA57W03小型面包车检查时驾驶员陈亮称未携带驾驶证,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身分证进行信息查询后发现陈亮驾驶证状态为吊销。
吉林分局
2017年8月15日15时54分,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于海洋、孙欣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车牌号为吉BCM501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孟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孟某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9mg/100ml,吉林市昌邑区驾驶人孟某对此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遂依法对该车驾驶员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2209075900102106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第2209072200143256号,暂扣孟某的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
2017年8月15日19时15分,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于海洋、白龙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车牌号为吉BBE096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张某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吉林市船营区驾驶人张某对此二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遂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
2017年8月15日17时12分,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李群尧、辛世磊在珲乌高速310km蛟河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车型为轻型普通货车的机动车进行检查,车牌号为吉BEU057,发现该车驾驶员姜文宝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遂民警李群尧为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2209086401680110)并告知姜文宝15日内持本通知书到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蛟河大队接受处理,并叫其通知家人或朋友到现场把姜文宝的车辆开走。
2017年8月15日20时20分,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夏枫、孙欣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费站执勤时,对一辆车牌号为吉B5W***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王某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2mg/100ml,王某对此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
白城分局
8月15日15时许,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案件中队民警在白城东收费站站口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吉G7666H小型轿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王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处以2000元罚款。
2017年8月15日20时40分,驾驶员刘某驾驶车牌号为吉G0116C小型越野客车,在白城绕城高速陶家收费站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2017年8月15日14时30分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吉A7A485大型普通客车,在珲乌高速安广收费站口实施公路载客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超过20%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处以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2017年8月15日20时10分许,驾驶员于某驾驶吉G92945小型普通客车,在白城绕城高速陶家收费站口实施涉嫌醉驾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于某采血样待查。
通化分局
2017年8月15日,驾驶员程某驾驶车牌号为吉EBA166的小型轿车,在鹤大高速通化收费站口实施了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德惠分局
2017年08月15日09时51分,驾驶员张翰臣驾驶车牌号为吉CF7829的小型轿车,在G1京哈高速1116公里加500米处,实施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1718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贰佰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