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交警将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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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交警关于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行安全,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于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行动。
2017年8月7日至13开展一周的安全提示,自8月1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交警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50元罚款”
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