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上半年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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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某某醉酒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2017年5月2日21时43分许,石某某驾驶陕EHR015号小型汽车强行闯过酒驾查缉点,碰倒数个锥形桶,拖曳3个锥形桶前行50米后,又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石某某被渭南高新大队民警现场控制,民警依法使用酒精呼气测试设备对其进行测试,石某某拒绝配合呼气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石某某拒不配合,动手打伤执勤协警高伟华,撕烂协警的警服。抽血后民警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留置室约束至酒醒。5月3日,高新公安分局对石某某按“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对石某某采取刑事拘留,送往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看守所进行羁押。
经渭南市人民医院血液血醇检验鉴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针对石某某醉酒驾驶行为,5月23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石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目前,石某某已取保候审。该案刑事部分材料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下一步将移交检察院进行办理。
5、唐某某大型普通客车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7年4月1日16时48分许,唐某某(男、1974年8月7日生、西安市周至县人,持有A1A2型驾驶证)驾驶陕A83054号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西安市户县欣源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西安水司客运站发车行驶至和平村十字时,被西安市未央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该车核载人数27人,被查获时实载人数45人,超员18人,已超过该车额定乘员的50%。
4月2日15时,未央大队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依法刑事拘留,送押至西安市未央分局看守所。
4月26日上午,未央区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城北客运站公开审理该起客车超员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
6、杨某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
2017年3月07日20时许,杨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KVA*99号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县呼家圪台村“五龙聚小区”出发准备去神木县铧山路供热公司,由东向西行驶至神木镇铧山路“水龙市场”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4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立即将血样送神木县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7.27mg/100ml。经报神木县公安局分管交警负责人批准,对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3月9日,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上报榆林市交警支队对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吊销的决定。3月13日,案件侦查终结,神木县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0日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提起公诉。4月5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杨某没有提出上诉。
7、岳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
2017年01月29日20时20分许,驾驶人岳某驾驶陕A63AE5号微型轿车沿铜川市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华路加油站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陕BQR888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后驶入左侧车道,又与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陕BT063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勘查过程中,发现岳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铜川交警一大队民警及时将岳某带至铜川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岳某”静脉血液10ml。后经铜川市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犯罪嫌疑人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7日正式对岳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7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了岳凯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3月10日,对岳某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现案件侦查终结,准备移送起诉,目前犯罪嫌疑人岳某无法联系,涉嫌逃跑,办案民警已固定相关证据,对岳某进行网上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