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隔夜酒2名辽源营运车驾驶人都被吊销驾驶证、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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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近期,在辽源开发区消防队路口,公路大队民警冷涛和盆广福在执勤过程中,连续两天查到出租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17年7月11日7点39分王某某驾驶吉DT***号出租车,在经过开发区消防队路口时,被测得血液酒精含量超过酒驾标准,执勤民警把王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抽血和送检。
让人吃惊的是第二天又来一个!!!
7月12日7点49分,同样的执勤交警,同样路口,同样是出租车驾驶员,这次是都某某被查得超过酒驾标准,血液被送检。
7月26日司法鉴定出结果,分别为:
都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1mk/100ml;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6mk/100ml。皆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随后,都某某和王某某被被传唤到辽源市交巡警支队公路大队,分别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行政挽留15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且两人在5年以不得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老都和老王的这个教训,大家要引以为戒。小编也说了很多次了,“隔夜酒”造成的酒驾,你不要大意。喝那么晚,喝那么多,早上就不要开车了。
驾驶证就是出租车司机朋友的饭碗,因为一次酒驾,丢失的工作,让大家感到很惋惜!
但对于开营运车酒驾,交通法规定处罚得更严格,因为营运车为不特定的人服务,在路面上不停地运行,如果酒驾,潜在的危险可能会更大。
关于醉驾、酒驾,机动车、营运机动车其实是不一样的,下面大家在复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