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上半年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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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某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
2017年2月27日22时30分许,杨某酒后驾驶陕D6860F号白色飞度牌小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号桥北口时,遇秦都交警大队民警夜查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浑身酒气,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民警立刻对杨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杨某已经涉嫌醉酒驾驶,随即对其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杨某血液样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9日移送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11日,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138号判决被告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9、张某大型客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6年6月29日19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客运车辆陕C25672大型客车从宝鸡市老车站口至陈仓区新街镇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宝平路时被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张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核载35人,实载乘客59人,超过额定乘员68%。张某某驾驶营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7月27日张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3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张某某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执行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0、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同年9月,该制度在包括西安在内的18个城市试点。今年5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从宽判处。这是我省首例适用该制度的案件。
2017年5月4日晚11时,28岁的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至丈八路与子午大道西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8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在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告知,邱某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无异议。
雁塔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邱某提起公诉。承办法官发现,邱某的供述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邱某签署的具结书,明确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前会见时,被告人邱某明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开庭前,法律援助律师详细给邱某讲解了该程序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法官也告知适用该程序后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邱某表示同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建议法庭判处任某1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邱某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和改造后,主审法官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