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陕西省上半年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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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017年3月8日12时10分许,西安市临潼区兵马俑景区反恐执勤点民警听见兵马俑景区北门前秦陵北路传来间断刺耳的刹车声,民警迅速赶到该路段检查,经询问周边群众,反映在当日不同时段有一辆陕AK06V5白色马自达轿车沿此路段反复“漂移”、飙车。执勤民警迅速向临潼公安分局秦俑派出所汇报,秦俑派出所迅速出警。临潼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大队长张宏林高度重视,组织警力会同其他警种对该车进行拦截。在等待一段时间后,该车再次出现在该路段,仍然在进行“漂移”。在组织拦截时,因该车在景区门前道路行驶较快,并且在道路上来回穿插,加之景区门前道路游客、行人及过往车辆较多,强行拦截安全隐患较大,该车驾驶员在发现有大批民警对其进行拦截时,驾车迅速驶离现场。
临潼分局组织临潼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经对车辆信息进行查询,陕AK06V5白色马自达轿车车主冯某某丈夫王某某将该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刘某系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杨家村人。民警迅速赶赴刘某家,刘某在得知消息后藏匿起来。后经民警大量工作,刘某迫于压力,于3月8日23时许到临潼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临潼交警大队连夜对刘某进行询问。3月9日,临潼交警大队对刘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漂移”的行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3月9日晚,临潼分局依法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刘某刑事拘留,3月16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取保候审。3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
6月19日,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和教育犯罪分子,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0元。
2、曹某某小型客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7年1月13日10时左右,咸阳旬邑交警大队民警在赤道社区春运检查点对过往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依法进行检查时,现场查处曹某某驾驶由西安返回旬邑的陕D6111D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具体乘坐位置为:曹某某驾驶,副驾驶位置乘坐2名女性,剩余12人挤坐于后三排座位上),超载率达114%,属于客车严重超员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即对车辆依法查扣,对驾驶人及乘车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和询问,曹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驾驶载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旬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整。
3、李某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
2017年01月08日,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蚂蚁山,无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53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0.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驾驶证于2017年1月0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扣留,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3月2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K70219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经榆林市金沙路与望湖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鉴定结果为76.94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7年01月08日醉酒后驾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刑事拘留。榆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