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动自行车上牌启动!规定期限内登记免费!
- 时间:
- 浏览:2650
-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届时,骑行电动自行车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条例》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记者了解到,在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也作出要求:
要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不得醉酒后驾驶;
不得牵引动物;
骑行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等。(记者赵德伟)
相关阅读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购车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