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违法停车致人死亡司机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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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会有什么后果?答案是可能涉嫌犯罪。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发布了全国首例司机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一名货车司机因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近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回放:停车未采取警示措施后车追尾2死2伤

时间回到2017年1月21日,成都第二绕城高速东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式货车正往广汉方向行驶,货车司机名叫曾兴东,有着多年驾龄。

当晚21点15分,第一起事故发生——一辆白色轿车从后方撞上了曾兴东驾驶的货车。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停在了最左侧的小客车道上无法动弹,白色轿车司机很快在车后百米左右摆放了警示标志。曾兴东的货车在白色轿车右侧,几无损伤,可以移动。“按要求,他应该立即将车靠边停入应急车道,打开双闪灯,摆放警示标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一支队民警张毅介绍。但曾兴东下车查看后,选择将车熄火后离开现场,任由车子停在客货车道上,没有打开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

15分钟后,第二起事故发生——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撞上了曾兴东停在路中央的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第二天中午,曾兴东到警方投案。据他供述,当时弃车离开是因为晚饭是喝了酒,害怕酒驾被查;将货车熄火是担心汽油被烧光。

2017年2月16日,曾兴东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案件移送检方时,其涉嫌的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检方审查后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去掉‘过失’二字是因为曾兴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敏介绍,曾兴东作为一名在2003年便取得了A2驾驶证的职业驾驶员,且经过了所在物流公司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其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上,可能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其当时的行为反映出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放任心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刑就是有期徒刑十年,比过失犯此罪量刑更重。”秦敏说,以故意犯罪对曾兴东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兴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查询了解到,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起刑期至少10年,最高可判死刑。

记者调查: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不鲜见有人搬石头当警示

“曾兴东的案例很极端,但高速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并不鲜见。”据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许多驾驶员对此缺乏足够的安全和法律意识。

1月9日上午,记者行车经过成都绕城高速靠近文家场立交路段时发现,该路段拥堵不堪。跟随车流慢慢向前,记者看到前方有一起事故,两车擦挂,并不严重。但双方司机争执不休,任由车子摆在路中,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一支队民警张毅告诉记者,他们在处理高速公路事故时经常发现,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很多驾驶员下车第一件事是吵架,争论事故责任,而不是进行安全处置。

“更有甚者,在未发生事故时,也在高速上违法停车。”记者从高速交警了解到:曾有司机因不熟悉路况,将车停在成渝高速行车道上准备问路,被巡逻的交警发现查处; 还曾有司机在都汶高速超车道上突然停车,只为让同伴下车小解,被巡逻的交警逮个正着。

对此,上述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负责人提醒,“有些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规范,但事实上却是置公共安全与不顾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责。”

曾兴东案的主审法官简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玉岗提醒,高速公路本身具有道路封闭、行车速度快的特点,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而随意停车并引发事故的责任人也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大驾驶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避免犯罪。

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张毅提醒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做进一步处置。如果车辆在行车道上无法移动,驾乘人员应立即打开车辆双闪灯,在规定距离设置标准的警示标志,尽快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报警。

同时,张毅特别提醒,不应将树枝、石头等放在车后充当警示标志。“这不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成为行车障碍,一旦发生事故,摆放‘标志’的人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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