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事故后两次冲破拦阻逃逸,不料后窗玻璃暴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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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车牌上牌无忧网

9月4日,长寿交巡警通过走访调查,成功破获一起肇事逃逸案,让伪造车牌肇事后逃逸的车辆现形。

事故经过

2017年8月31日10时许,姜某驾驶悬挂号牌为京P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称大路谢家湾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小车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驾驶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的过程中,又先后两次冲破拦截,后驾车往四川省邻水方向逃逸。

经过民警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查看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最终锁定肇事车辆的号牌为京p**Y83。然而在进一步核实中,却未能在查到车辆信息。

初步判断肇事车辆的号牌系伪造的,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在反复查看嫌疑车辆照片后,民警在车辆的后窗玻璃有了重大发现。

嫌疑车辆的后窗玻璃处有租车、售车的小广告,并且有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是字迹较小,难以识别。民警立即在辖区展开走访,后从一群众处了解到家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的姜某有一辆渝A牌照的小车与肇事车辆的特征相似。


9月4日,民警联系了嫌疑车辆车主姜某。姜某说车子借给了朋友,一会又称其家属驾驶。但经过民警的耐心劝说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大量证据面前,姜某承认车辆是自己驾驶的。发生事故后,由于车辆的号牌是伪造的,担心被民警查处,就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民警依法扣留了嫌疑车辆。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姜某将会为自己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及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巡警提醒:发生有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