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车上牌规定及流程指南(8月2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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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即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不符合的,属超标车,不予办理登记。

您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快去进入查询:广西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查询系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2.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5.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6.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明

1.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异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异地身份证需提供南宁市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原件

四、《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五、电动自行车学习凭证

六、电动自行车(需到场检查车辆,车辆需提前装好脚踏链条)

办理流程

一、南宁电动车上牌预约

1、6个现场预约点地址:

北湖工作站

高新区北湖北路71号北湖国际汽车城内。乘坐6路、18路、38路公交车在“北湖村西站”下车。 车管所

壮锦工作站

江南区南站大道3-1号东盟国际汽配城内。乘坐城环2线公交车在“南站大道西站”下车,乘坐5路、5路区间、13路公交车在“壮锦槎路口站”下车,乘坐602路公交车在“白沙壮锦路口南站”下车。 车管所

仙葫工作站

青秀区仙葫大道仙临路47号交警三大队院内。乘坐87路、701路、704路公交车在“交警三大队站”下车。 一大队

现场预约点

西乡塘区北大江北路口(北大桥底)。乘坐35路、46路、76路、205路、207路、706路公交车在“北大江北路口”下车。 二大队

现场预约点

青秀区植物路56号对面(凌铁桥底)。乘坐11路、27路、35路、71路、97路公交车在“江北植物路口”下车,乘坐20路、38路、63路、212路在“植物路中”下车。 五大队

现场预约点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交警五大队(江南区政府旁)。乘坐13路、40路、96路公交车在“壮锦行政路口”下车。

2、电话预约:拨打966122热线预约(由于近期预约人数较多,966122热线可能经常接不通)

3、网络预约:通过手机下载“行易通·车管家”APP预约


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预约上牌的方式有多种,市民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必扎堆现场预约。

二、学习(45分钟)

按照预约时间,提前到达预约站点,出示身份证和预约号,进入教室学习和观看交通安全教育录像

三、考试

四、发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证明》,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五、上牌

将所有的材料(申请表、学习证明、身份证等)交给工作人员核对

六、排队验车

七、领牌:验车通过,到办公室领牌

办理地址

五一路工作站: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64号驾驶人考试中心;

狮山工作站: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号狮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院内;

仙葫工作站:南宁市青秀区仙临路47号交警三大队队部院内

办理时限及费用

当日结办

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8元

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工本费2元

南宁市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场点一览表

一大队(西乡塘区)

1明秀东路145号中房物业一楼阅览室

2友爱路东一巷168号明秀小区万秀村村委二楼会议室

3大学路位子禄路19号位子禄社区

4新阳路235号上尧村委大门旁小广场

5中华路133-2-8-11号比德文电动车专卖店

6安吉大道苏卢一路苏卢村村委

7秀厢大道53号北湖安居居委会

8华强路西一里33-1号华强街道办

9唐山路5-4号

10秀厢大道42号北湖路嘉丰市场

11西湖社区

12秀灵路东五里

13唐山路友爱广场口红旗电动车店

14明秀西路万力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

15桂顺泞检测站

二大队/七大队/九大队(青秀区)

1中山社区活动中心(中山南小校园内)

2竹塘路12-17号

3新竹社区

4星湖检测站

5长湖路(杜十八酒家)

6南湖社区(南湖小区)

7厢竹大道14号琅东商贸城内凤翔社区办公室

8金浦路43号金浦社区(金浦36-2号对面,金浦桂春路口旁

9竹溪检测站

10柳沙路河堤社区(工人医院内)

11青秀区牛岭路蓉茉社区

12青秀区永宁路金葫社区

13凤岭1号耀凯(中缅路)

四大队(兴宁区)

1三塘镇政府

2交警五塘中队队部

3本太郎电动车专卖店(中华路47-7号凯莱大酒店对面)

4澳华社区

5交警四大队队部

6(中华路梦之岛下)梦驹道电动车公司

7狮山检测站

8长堽西社区

9望州南社区

10台铃电动车公司

11金之岛广州五羊电动车公司

五大队(江南区)

1福建园街道菠萝岭社区(菠萝岭西正街22号)

2江南街道新屋村村委(五一路新屋三里)

3沙井街道武装部(沙井街道办事处对面)

4中国移动营业厅(白沙大道30号水产试验楼一楼)

5中国移动营业厅(西园香格里拉广场大厦一楼)

6富士康科技园(江南区沙井同乐大道51号)

7海吉星物流中心(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

8华南城(沙井大道)

9江南戴明检测有限公司(南建路8号)

10金盾检测站(亭洪路公交车停车场)

11南宁市交警支队五大队(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旁)

12南宁市交警支队五大队苏圩中队(江南区苏圩镇友谊路59号)

13江南公安分局江西派出所(江南区江西镇安平路3号)

14淡村村委江南大道(王巧燕警务室)

15南宁市浩跃蚂蚁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南建五一立交5-6号(上海优炫)

三大队(邕宁区)

1三大队队部

2红星社区(红星路)

3那元社区(那元农贸市场)

4新兴社区(和美巷)

5邕宁区人力资源市场(新兴广场旁)

六大队(良庆区)

1银海社区

2金象社区

3玉泉社区

4玉龙社区

5坡洋社区

八大队(高新区)

1罗赖村委(高新大道7—3号)

2科园西十路高新区环卫站

3科园西二路高新苑28栋3号(高新小学旁)

十大队(经开区)

1星光大道明利广场中国移动营业厅

2开源路14号

3留村村委

4平阳村委

5吴圩中队


南宁交警发布电动自行车即将到期临时车牌延期使用的具体规定

2017-07-14   发布者:南宁交警

根据此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如今,4年的使用年限即将到期,南宁市目前有100多万辆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将如何处理?

 

 

超标“电驴”注册临时号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南宁市从2013年8月15日开始,对市区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规范化管理,同时根据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相关规定,将上牌电动自行车区分为达标和超标两类,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车、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同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

因此当时凡是没达到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视为超标电动车,对于这部分车辆给予发放的是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2014年2月10日则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最后时限,据统计,当时南宁共有近108万辆电动车登记上牌,其中符合国标的电动车仅为1.3万余辆,其余全部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上方号牌为正式号牌,下方为临时号牌)

 

最新规定:延长临时号牌使用期限

有心的车主会发现,今年已经是临时号牌登记的第4年了,眼看“大限”将到,这百万余辆超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因为新的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尚未出台,广西交警总队深入调研并征求了各市交警部门的意见,决定对目前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牌证予以延期使用,暂不规定延期期限,待新的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出台后再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南宁电动自行车突破200万辆

 

下班晚高峰时间段,民族大道青秀路口排队等候通行的电动自行车

 

 6月19日,南宁市园湖北路通车首日下班晚高峰场景

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从2014年1月第一批目录公布至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连续公布了共16批次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细看所有目录内公布的车辆型号,其中多数都超过了国家规定车重和车速的上限标准。

截至目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总数已经达到202万,并且每天仍以1200辆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下一步,南宁市或将出台电动自行车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0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酒后驾驶;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

(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

(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在驶过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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