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二手车过户限期10天,9月1日起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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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的通告机动车交易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人车不符、未实名登记等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资料、凭证: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其中买卖双方共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并录入二手车交易信息登记系统;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五、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收存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请广大二手车车主在本通告发布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交警支(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移手续,确保二手车主车辆上路人、车、证相符。9月1日起,公安机关对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并对交易未过户的机动车依法进行暂扣。
特此通告
喀什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