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电动车要戴头盔?快点进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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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开始的超标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治理行动受到了很多群众关注,却有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是超标电动车!现在把有关电动车的法律法规精简,请广大群众详细阅读了解: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节选)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

第3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达到摩托车或者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7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10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鼓励车主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12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14条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淘汰限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五年。五年期满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15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17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未满16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18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四)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五)制动器失效,应当下车推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20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时,应当注意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遇行人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21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23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第24条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过交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

二、新疆公安机关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细则

第2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三轮电动车)的临时注册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4条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超标电自行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6条在《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期满后禁止上道路上行驶。

2014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以办理登记,可向销售商退货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7条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下列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查验确认超标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2条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后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使用期止2019年5月1日。

第16条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戴安全头盔;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学习证明(驾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四)按照规定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粘贴反光标识,号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第20条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当依法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设置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未设有专用车道的,在机动车道的靠最右侧车道距右侧边缘1.5米内行驶;

(三)应当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四)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24条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内容:

1、什么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装置的,属于非机动车;超过此标准的电动车称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全疆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超标电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738号)文件,一、行驶证每本5元;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号牌工本费中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二、执收单位不得在发放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补发号牌和行驶证可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

3、对超标电动车上路有何规定?

新疆公安机关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细则第3条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参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遇有国家出台新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管理。达到摩托车或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严禁四轮以上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经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学习证明,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并随车携带。第18条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后座可以载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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